篇一: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
时间:年 月日至 时
地点:××××人民法院
案由:×××××案
被告人:×××,男,××岁,汉族,身份证号码:×××。职务,住址。因××××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月×日予以逮捕,××年×月×日经×××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主要写明公诉机关即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起诉的事实(起诉书第×页)
2.被告人×××陈述
结合讯问笔录,写明被告人阐述的事实。
二、有关证据
1.授权证书(卷宗第××页)
2.×××的函(卷宗第××页)
3.××购销协议(卷宗第××页)
4.支付采购预付款的请示、信用社电汇凭证、进账单、
拨款凭证(卷宗168-172)
10.公司章程(卷宗第221-227页)
11.其他相关资料(卷宗第192-200页)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认定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于××年×月×日被拘留,×××人民检察院×年×月×日对被告人×××所作询问笔录,被告×××在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滥用职权的事实(卷宗第1-38页)。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2)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3.其他情况:
阅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篇二:审查案件中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审查案件中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李超明
刑事案件的阅卷笔录是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的重点摘录。阅卷笔录制作的好坏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阅卷笔录对审查案件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在基层检察院的批捕、起诉部门工作了 20 余年,办理了 1000 余起刑事案件,积累了相关工作经验,现就刑事案件如何制作阅卷笔录作一探讨。
一、制作阅卷笔录的总体要求
阅卷笔录的内容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摘录、存在问题、阅卷意见,核心内容是证据摘录。
(一)按顺序排列证据
摘录证据应该是先言词证据,后其他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先摘录言词证据的原因是每一事件的前因、发生、发展、后果,只有人才能说得清楚、透彻和完整,其他证据反映的只是事件的一部分,只有和言词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说清问题,是对言词证据的一种补充。按照先言词证据后其他证据的顺序摘录证据,能够使案情眉目清晰,重点突出,有利于将来在法庭上有力地指控犯罪。有的办案人员制作阅卷笔录时先摘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后言词证据,局外人看了、听了,根本不可能知道该案具体情形是什么。如果用这样的证据顺序在法 庭上指控犯罪,会让参加庭审的人感到糊涂。
(二)抓关键点摘录证据
一般认为,摘录证据应该是摘录笔录的原话,不能对内容进行
,总结性摘录一般用于终结。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待商榷。
实践中对证据的摘录主要是指对言词证据的摘录。摘录过程中,可以先详细摘录一份证明罪与非罪为主要内容的言词证据,其他言词证据摘录可概括为“时间、地点、过程同上”,然后把其证明的问题挑拣主要的摘录下来。如伤害案件对证人证言的摘录侧重点是证人看见是“谁怎样打谁的”,被害人、嫌疑人笔录的摘录侧重点是双方是如何打架的。再如抢劫案件笔录摘录的重点应是暴力行为的表现。强奸案件摘录的重点应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总之,重点要摘录的应是该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特征。但任何情况都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个案件的主体是否构罪成为本案的关键时,主体问题的摘录就应该成为重点,其他问题的摘录就可以简化、概括。
二、小案件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对于一人一事、案情特别简单、很短时间就能阅完卷、提审完的小案件,可提纲挈领式地点到为止。因为制作阅卷笔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理顺证据,在提审的时候有的放矢,不至于因为阅卷不细而遗漏问题。所以如果很快就能阅完卷,所有事实、证据都能了然于胸的,就没有必要浪费时间、纸张详细地摘录证据,做无用功。
三、多人多事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多达二三十人,犯罪事实多达三五十件甚至更多,一些没有经验的同志看到这样的案件就发愁。其实只要掌握了方法,多大的案件都没有问题。
笔者的经验是以犯罪事实为基础,将多场犯罪事实的案件在阅卷笔录中分解成若干个小案件,一场犯罪事实就是一个小案件,有多少场犯罪事实就分解成多少个小案件。在制作阅卷笔录时,首先将所有犯罪事实分列摘录,然后在分列开来的每场犯罪事实下面将它的所
有证据按照上述方法一一摘录。同时制作这样大的阅卷笔录还有一个重要方法是摘录顺序是按照侦查卷确定,卷中翻阅到哪场犯罪事实,就将哪个证据添加到那场犯罪事实下面。就是说阅卷笔录犯罪事实的场次可以来回翻动,但看卷的顺序决不能来回变动,不能以阅卷笔录中犯罪事实的场次为主,想到卷中哪摘录就到哪摘录。这样把卷宗翻来翻去乱找,到时候哪些证据摘录了,哪些证据没摘录,自己也说不清,案件事实更弄不清。
按照笔者的这种方法制作阅卷笔录,不管多大的案件,不管多么复杂的案件,案件办结了,案件事实、证据显得干脆利索,条理清晰,不管是让领导听汇报还是上法庭指控犯罪,都能够做到准确无误。
四、制作阅卷笔录不能一味抄录侦查卷 实践中,在制作阅卷笔录摘录时,某些办案人员几乎是毫无筛选地对侦查卷进行抄录,甚至对同一事实,侦查人员问嫌疑人几份笔录,就抄录几份,对笔录中的废话、重复的话,也照抄不误。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篇三:阅 卷 笔 录
阅 卷 笔 录
时间:2012年10月29日10时30分至11时10分。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
被告人:胡xx,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870812777,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2012年02月21日公安机关向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05月29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
“2011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方红波与高xx在本区沈家门街道新开路的一家棋牌室玩牌,因赢钱后钱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吵。当天晚上,被告人方xx得知高xx和杨xx带人在找他,先纠集胡xx、王xx、王xx、吴国胜、兰贵在沈家门寻找高华忠、杨勇,尔后又通过“小宋”联系到高华xx和杨xx,并约定在本区沈家门街道天丰楼门口见面。被告人胡xx、??各拿1把刀,在沈家门新开路等高xx、杨xx。期间被告人吴xx发现高xx、杨zz往东河菜场方向走去,被告
人方cc等6人便分两路前去拦截。被告人兰xx、吴xx率先追上高xx、杨x,被告人兰x将刀扔在地上,欲与杨xx对打。随后赶到的被告人胡青xx上前掐住杨xx的脖子,并用刀砍杨xx。杨xx伸手夺刀时和被告人胡xx一起摔倒在地,随后赶到的被告人方xx、王x、王xx见状立即上前参与打斗,被告人方xx朝xx背部连砍数刀,被害人杨xx随即逃离现场。被告人王刚朝高xx砍了一刀,高华忠当即受伤倒地。尔后,被告人方红波、王涛、王刚、兰贵开车逃离定海。??。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涛在沈家门门抓获,其余7名被告人在被告人袁久文家中被抓获”(起诉书第3—4页)
2.被告人胡xx供述(第2次,共13页)
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跟齐龙飞在平阳浦街上走到板桥路桥头的时候,我们就坐在板桥头桥头那聊天了,齐龙飞跟我讲他最近上网都没有钱了,我说我也没有钱了,齐龙飞就说:“要不我们去搞点钱花花?”??他说指着那家小店说:“我们去抢这家店”??后来因为对面棋牌室一直开着,齐龙飞说跟我说今天算了,明天再来好了,于是我们离开了,第二天晚上,??我先去敲门,然后以买香烟为理由,待老板转身拿时,我冲到柜台里,顺手拿起柜台上的一把剪刀逼住老板,小店老板看我用剪刀逼住他,就想来抢我手上的剪刀,被我用剪刀刺了一下,??齐龙飞转身叫我快点拿钱,??,齐龙飞又让我再拿两包香烟,??齐龙飞叫小店老板蹲在地上,??。(证据卷宗第84—96页)
3、被告人齐龙飞供述(第6次,共10页)
我和我老乡曹丙洋没有钱花了,我就主动向曹xx提出说:“平阳浦板桥头那边有一家小店,我观察有一段时间了,那家店平时晚上较晚关门的,而且小店老板是个老头,带了一副很厚的眼镜,看上去呆呆的,我们就去抢这家小店”, ??曹xx也是听我的。??我跟曹丙洋说:“你等会儿假装去买一点东西,然后问一问小店什么时候关门,看清楚小店老板把钱放在小店的什么位置,我们好方便抢劫”, ??我拿过那把剪刀对着小店老板的脖子,吓唬他:“不要出声”, ??我们逃到较远处数了一下钱,大概有1900元左右,还有两包蓝色的利群香烟,??。
二、有关证据
1.辩论笔录(照片)。(卷宗第 89-106页)
2.长春市南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指纹鉴定书:(证据卷宗第102—109页)
3.证人语言:齐现红等(证据卷宗第2—26页)
4、被害人夏朝辉的陈述。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法定情节:
①本案虽系共同犯罪案件,但众观本案,被告人胡青云从一开始就受本案第一被告人方红波主使,完全听命于被告人方红波,整个犯罪过程中相对于被告人兰贵、吴国胜而言,更未积极主动地寻找、追赶二名被害人,且在打斗过程中也未砍伤任何一名被害人,可见被告人胡青云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
①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较好。
②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阅卷人: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
张雪明 律师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犯罪事实:2012年7月20日17时许,四被告人盗窃某市XX镇王家现金7000余元。
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
1、某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卷4、5、6页。
证据内容:“在送检的现场提取的饼干袋子上检出人DNA,是嫌疑人邵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7002538×10的19次方”
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2年7月20日21时侦查卷29、30页。
证据内容:问:“被盗什么物品?”
答“被盗现金7000余元,整钱零钱都有,用一个红布包包着,还有将近一条子香烟,各种牌子的都有,价值100余元,总共价值7000余元。”
下午7点多钟我从外面干活回家??于是我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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