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incoterms2000中文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INCOTERMS 2000)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
引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
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一九八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一九九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3.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nn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比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l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一九九0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收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
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5.Ineoterms的结构
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2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I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
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6.用语说明
在起草Incoterms 2000过程中,工作小组力求使这十三个术语中的不同表述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这样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达相同的意义。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托运人”(Shipper)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同的意思,这只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的缘故。商人们在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经常遇到这种困难。例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交货”(delivery)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同含义。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条款中。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条款中。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
其次,“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而只是指买方接受这—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3 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如果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和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
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 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和必须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A8、A3)。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
“费用”(charges)
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判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 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进口中所需交纳的官方费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官方”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收费时,“官方”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虽然删去了“官方”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这一条款的实质意义。必须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然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括在“费用”中,如与清关义务无关的贮存费。然而,若承担义务的一方非亲自履行该义务时,则履行此项义务可能发生付给海关经纪人或运输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费用。
“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和“所在地”(premise)
在交货地点的问题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法。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装运港”和“目的港’两种表述。在所有其他的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place)—词。在某些场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点”(place)内的某“点”(point),因为卖方不仅需要知道他要把货物交至一个特定地区,例如某个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该地区的什么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销售合同经常缺少这一方面的信息,于是,Incoterms规定如果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交货点,并且有几个点可以选择,卖方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点交货(见FC术语中的A4条款)。当交货点是卖方的“地点”时,则使用了“卖方所在地”(FCA术语中的A4条款)。
“船只”(ship和vessel)
在适用海上运输货物的术语中,“ship”和“vessel”被当作同义词使用。无须说明,当“ship”作为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时,如“船边交货(FAS)”和“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词。同样,由于FOB术语中传统上使用“越过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会将“ship”一词用于相关内容。
“查对”(checking)和“检验”(inspection)
在Inconterms中,A9和B9条款分别使用“查对、包装和标记”和“货物检验”作为条款标题。尽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义词,但是人们认为这样来区别使用比较合适:在涉及卖方按A4交货的义务时使用查对(checking),而后者则用于一些特别情况,即进行“装运前检验”,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买方或货物出口或进口国当局希望在货物装运前保证货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规定时才要求进行“检验”。
7.卖方的交货义务
Incoterms将重点放在卖方的交货义务上。对与卖方交货有关联的责任和费用的准确分配在各当事方有持续商业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他们会在相互之间确立一种习惯做法(course of dealing),而且他们会按这种方式处理今后的交易。然而,当建立一种新的商业关系或通过经纪人的中介订立合同(这在农矿产品销售中是普遍现象)时,当事人一定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在将Incoterms 2000订入合同
篇二:incoterms2010与2000的主要变化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4.新增了2个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5.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Incoterms2010 are 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
Any Mode of Transport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CPT – Carriage Paid To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EXW – Ex Works
FCA – Free Carrie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
CFR – Cost and Freight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 Free On Board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FOB(free on board)
CFR(cost and freight)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篇三:浅析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区别 3
目录
内容摘要??????????????????????????????1 Abstract??????????????????????????????1
一、引言??????????????????????????????1
二、贸易通则修订的原因???????????????????????2
(一)宏观环境上分析??????????????????????2
(二)微观内容上分析??????????????????????2
三、修订通则所要遵循的原则?????????????????????3
四、《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2010》的主要区别 ??????4
(一)宏观分类上的区别?????????????????????4
(二)义务项目上的区别?????????????????????6
(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7
(四)各个细节上的区别?????????????????????9
五、新版通则实施后的注意事项????????????????????12
(一)通则不等同于合同?????????????????????12
(二)新版术语的适用性问题???????????????????12
(三)义务承担问题???????????????????????12
六、INCOTERMS2010术语的正确选用?????????????????13
(一)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13
(二)贸易术语的正确选用????????????????????15
七、结论??????????????????????????????16 参考文献(references)???????????????????????17 致谢 ???????????????????????????????18
浅析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区别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7042007067 学生姓名:程琳 指导教师:毛小明
内容摘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会(ICC)关于国内外贸易术语使用的通则,旨在便利全球贸易活动。在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术语可以明确当事方各自义务,并减少法律纠纷。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起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进行第八次修订的动议,修订工作历时3年,征集了全球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最终版本,即INCOTERMS2010。本文就新版本INCOTERMS2010与旧版本INCOTERMS2000分别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通过一系列的对比分析及图表展示加以多角度的区分辨别,以更加深刻的理解新版本中的内容,更好更有效率地将新版本运用于当今现代的国际贸易实务当中。
关键词:贸易术语 2010版 区别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coterms2000 and
Incoterms2010
Abstract:The Incoterms rules, the 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facilitate the conduct of global trade. Reference to a- n INCOTERMS2010 rule in a sale contract clearly defines the parties’ respective obligations and r -educes the risks of legal complications.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itiates in 2007 to update INCOTERMS2000,which is the eighth time revises and the revision work ,lasting for 3 years, has collected lots of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rom all over the word, and forms the final ve -rsion, which named INCOTERMS 2010. This article distinguishes the new edition INCOTERM -S 2010 with the old one INCOTERMS2000 formally from the content and the formality in throu -gh a series of contrastive analysis and the graph demonstration on multiple perspectives' discrimi -nation and discernment for understanding new edition's contents deeply and utilizing the new edi -tion more efficiently into the practice in nowaday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Keywords:Incoterms 2010version difference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销售合同订立的国际惯例,是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责任划分、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的规划,是进出口商、对外运输、金融结算、货物保险、一关三检等与国际贸易有关单位处理贸易纠纷的准绳和依据。(席平,2010)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刚
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 RULES 2010,并正式公布INCOTERMS2010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10年是的INCOTERMS2000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但新版本的实施并不意味着INCOTERMS2000的停用,然而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INCOTERMS RULES 2010将更加广泛的被接受和采用。(陈妍,2010)
(二)研究意义
为了有效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相互不完全了解对方国家贸易习惯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而导致时间、精力和费用等多方面财力物力上的损失等问题,国际商会(ICC)自INCOTERMS1936以后基本上每10年一次对其进行补充和修订,以使这些合同标准与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保持同步。(何新明,2001)
(三)研究方法和目的
为了更加深刻更加全面的理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尤其针对一些以前从未有过的条纹规则,像是String Sales(连环贸易)和新增的DAT、DAP两个贸易术语等,本文主要通过许多的文字阐述加以图标说明以及全文核心内容上的各项对比等方法并简要剖析研究INCOTERMS2010,正确恰当的选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不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二、贸易通则修订的原因
(一)宏观环境上分析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贸易量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买卖合同起草不当引起误解和高成本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旧的贸易术语渐露弊端,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的国内化过程中。
内陆国家和地区贸易的发展需要新的INCOTERMS的规范。近年来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发展迅速,中国的西部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国家发展战略的出路在于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内陆地区的巨大产能开拓国际市场,世界经济发展格局将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扩展,充实、拓展原有《通则》(INCOTERMS2000)内容,使其有利于内陆国家、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发展和完善国际贸易机制势在必行。(席平,2010)
另外,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都促使国际商会对《2000通则》的进一步修订以适应当代的国际贸易实践,避免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和贸易损失。
(二)微观内容上分析
《INCOTERMS2000》中依然有些问题未能解决,其一有关于FOB、CIF、CFR术语中的“船舷”(ship rail)问题:比如在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术语中,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买方就要承担各种费用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在集装箱或滚装船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并无实际意义,则在该术语中就指出,“使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随着滚装/滚卸船、集装箱货物及多式联运的的发展,特别是FCA的大量使用,FOB等术语中关于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交付和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适宜。
其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变形(Variants)问题,如经常见到的FOB stowed(FOB 理舱)、CFR Hamburg not later than(CFR汉堡不迟于)等:在通则的历次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都不主张当事人使用附加条件的贸易术语;
在《通则2000》中,国际商会更是明确表示没有提供添加词语方面的任何指导;
《通则2000》虽没有规定常见的贸易术语的变形,如果当事人对贸
易术语变形,则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张庆麟、卫东亮,2002)
其三关于电子单证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全球的贸易潮流是要求以电子单证代替纸的单证,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国际贸易,但如何确保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或效力是极为重要的,而《通则2000》关于EDI的规定显然滞后于贸易实践。(梅爽,2005)
其四,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很多货物即使用的是海洋运输方式,但很大程度上是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是“DOOR TO DOOR”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了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
其五,作为全球经贸界广泛采用的国际规则,INCOTERMS中的术语被大量应用到全球贸易实务操作中,但很多企业由于对INCOTERMS缺乏正确的理解,错误引用FOB、CFR、CIF和DDP等术语,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10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增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王哲,2010)
三、修订通则所要遵循的原则
(一)言简意赅原则
考虑到贸易术语的使用对象一般是从事贸易实务的商人,在语言的使用上业尽量的简单易懂,使意思表达的简明扼要。避免因词义含糊或有歧义而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比如EXW术语中B3就一两句话:买方对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李大鹏、罗士菊,2001)
(二)灵活可控原则
INCOTERMSD的灵活性和可控性是它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全球认可的主要原因。灵活性表现在INCOTERMS无法解决合同中的核心问题则由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可控性体现在INCOTERMS中每一个贸易术语对风险、费用和责任的划分都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比如A1-A10和B1-B10条条框框都严格的一一对应。
(三)以史为鉴原则
鉴于INCOTERMS在世界上已被广泛地采用,在修订中尽量避免幅度过大,会增加对那些《INCOTERMS2000》十分熟悉的国际贸易商人重新接受陌生的新规则的难度,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多参考以往的修订经验,在大部分内容不改的前提下,进行小部门的变动,既容易推广又容易被广泛接受。比如,对INCOTERMS的译名,也是考虑到企业读者约定俗成的习惯,INCOTERMS2010仍维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译法,而INCOTERMS字面和实际内容并无“解释”之意。
(四)普遍多样原则
国际商会此次对贸易术语的第八次修订,征集了全球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国际商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足以满足全球商界的需要。有来自英国的、意大利的、法国的等等。他们反映全球的普遍要求,同时体现出各国不一样的经济情形,内容涵盖地理、经济、法律、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
(五)与时俱进原则
这是每一次修订INCOTERMS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国际贸易是随时间的推进不断向前发展的,对国际贸易现行实践中的变化,
《INCOTERMS2000》不能适应的,国际商会都尽量考虑进行重新修订,以使《INCOTERMS2010》更好地为现实贸易服务。比如,随着电子商务的盛行,《INCOTERMS2010》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在使用地是惯例;
随着向东盟、欧盟等贸易实体的不断涌现,《INCOTERMS2010》作出明确说明,这些术语适用于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
四、《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主要区别
(一)宏观分类上的区别
1、数量方面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并对所有规则作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
INCOTERMS2000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其中,E组1个:EXW;
F组3个:FCA、FAS和FOB;
C组4个:CFR、CIF、CPT和CIP;
D组5个:DAF、DES、DEQ、DDU和DDP。而INCOTERMS2010将贸易术语修订整合为11种。其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分别是EXW、FCA、CPT、CIP、DAT、DAP和DDP;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有4个,分别为FAS、FOB、CFR和CIF。
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减少,同时也降低了在日常外贸交易中对雷同术语的错误使用概率, 方便使用者根据其贸易情况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比如DAF边境交货和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AF的边境可用于任何边境且其适用任何运输方式,某种程度而言,DAF包括DES。而新版中则直接将DAF、DES均删除代以DAP术语,彻底消除了错误使用它们的隐患。
表4.1.1 INCOTERMS2000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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