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责任分解及进度表
序号
重点
问题
整治内容
整治措施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
整治时限
完成进度
1 1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5.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7.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传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9.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0.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1.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2.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营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教育发动 (1)围绕政法干警不愿、不会、不敢记录填报的问题,通过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政治轮训、业务培训,以及专题辅导、学习研讨、谈心谈话等方式,讲清严格执行“三个规定”重大意义,讲清不如实填报责任、讲清规范填报要求,明确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动干警全面如实记录报告。
XX 机关党委 4 月 11 日前完成
已完成 (2)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组织廉政教育活动、通报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等方式,对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深度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XX 机关纪委 4 月 11 日前完成
已完成 (3)强化社会宣传。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支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作“三个规定”微视频、手机彩铃,利用“两微一端”发布宣传文章,向社会发布“三个规定”倡议书,提高公众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为政法干警执行“三个规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XX 政工 4 月 11 日前完成
已完成 问题查纠 (4)制作《自查事项报告表》,组织干警对 2018 年以来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实补充填报、层层签字背书。
XX 机关纪委 4 月 30 日前完成 已完成 (5)向纪委监委、检察等部门调查了解干警 2018 年以来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线索,进行甄别排查。
XX 机关纪委 4 月 30 日前完成 已完成 (6)对违反任职回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XX 政工 4 月 30 日前完成
(7)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
XXX 法制 4 月 30 日前完成
(8)对 2018 年以来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虚假诉讼等案件进行“回头看”,倒查干警违反“三个规定”的线索。
XX XXX XXX 法制 刑侦 经侦 机关纪委 4 月 30 日前完成
(9)对排查倒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上级交办线索、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全面核查,深挖彻查违反“三个规定”问题。
XX 督察 机关纪委 4 月 30 日前完成
(10)对如实填报的正面典型及时表扬肯定,对反面典型加强内部通报。
XX 政工 4 月 30 日前完成
(11)对违反“三个规定”的政法干警,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XX 驻局纪检组 机关纪委 4 月 30 日前完成
领导带头填报 (12)召开领导班子成员月例会、季度小结会,周期内没有进行填报的班子成员,要向党组(党委)说明情况。
XXX 政工 指挥中心 4 月 20 日前完成
(13)对没有按照“三个规定”要求如实记录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XX 机关纪委 4 月 20 日前完成 已完成 建立长效机制 (14)建立履职保护制度,严防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XX 督察 6 月中下旬完成
(15)实行案卡制,一案一填写,一案一提醒,一案一反馈,强化办案环节全过程填报。
XXX 法制 6 月中下旬完成
(16)办案平台设置”三个规定”记录填报必填项,办案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填报相关内容才能进入下步操作或者结案。对所有填报信息进行筛查比对,发现违反“三个规定”情况,分类处理。
XXX 法制 信通 6 月中下旬完成
(17)建立并执行记录、报告“问必报”“月报告”“季通报”制度和无报告事项“零报告”制度。
XX XX 法制 机关纪委 6 月中下旬完成
(18)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年度审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评价体系。
XX 政工 6 月中下旬完成
(19)将“三个规定”等相关内容纳入巡察工作体系。
XX 机关纪委 6 月中下旬完成
(20)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微博、微信等媒介,多渠道接受群众和当事人、代理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XX 政工 6 月中下旬完成
2 2
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5.在职政法干警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6.利用职权推销指定购买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7.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8.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9.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10.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11.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12.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1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1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教育动员 (1)通过召开专题动员部署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等形式,深入宣传禁止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政策规定,引导政法干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掌握政策规定。
XX 政工 4 月 11 日前完成
已完成 全面排查 (2)成立专班组织个人、单位自查自纠,做到个人申报底数清、登记汇总台账清、全面核查范围清、甄别认定界线清。
XX XXX 驻局纪检组 机关纪委 4 月 11 日前完成
已完成 (3)通过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开展谈心谈话、组织调查走访等方式,开展逐人筛查,全面排查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情况,并运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开展随机抽查。
XX 机关纪委 4 月 11 日前完成
已完成 (4)利用政法干警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份信息,通过市场监管、税务、审计、金融等信息系统,逐一比对,逐一筛查,检索发现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逐一登记,逐一建档。
XX XX 机关纪委 政工 4 月 11 日前完成
(5)对近年来各类案件以及受理线索逐件排查审核,对调查的疑点、难点和堵点开展攻坚,形成有力震慑。
XX 机关纪委 4 月 11 日前完成
甄别认定 (6)由地方党委牵头,协调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照政法各单位权力清单,界定权限范围和经营范围,对排查出来的相关行为进行查核、比对、甄别,听取政法干警本人意见,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对是否违规界定的难点难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机制,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界定。
XX 驻局纪检组 机关纪委 5 月底前完成
分类处理 (7)行业劝退到位,实施“告诫劝退”,要求相关责任干警限期整改。
XX 机关纪委 6 月 15 日前完成
(8)帮助就业到位,向人社部门推荐,帮助引导干警在行业“禁区”外合规就业、自主创业。
XX 政工 6 月 15 日前完成
(9)岗位调整到位,对违规不愿退出的,参照回避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XX 政工 6 月 15 日前完成
(10)退警外调到位,对调整岗位不足以消除其影响力或斩断其利益链的,将民警调离公安机关,辅警予以辞退。
XX 政工 6 月 15 日前完成
(11)问责处理到位,定期开展“回头看”,对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活动,或将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等行为进行发展、延伸、变异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XX XXX 机关纪委 驻局纪检组 6 月 15 日前完成
公开承诺 (1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本人及分管领域相关问题整治情况,其他干警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承诺清理完毕,主动接受内部监督。
XXX 机关纪委 6 月中下旬完成
建章立制 (13)强化家风建设,开展“家访”活动,印发《家风建设倡议书》,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已、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
XX 政工 6 月中下旬完成
(14)在人员招录、引进、干部提拔交流和日常管理等环节形成长效查核和管理机制,政法干警离任前严明从业要求并签订承诺书,严格落实相关规范和纪律规定。
XX 政工 6 月中下旬完成
(15)发挥大数据优势作用,定期更新政法干警信息资料,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比对,通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看有无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有无干警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XX 机关纪委 6 月中下旬完成
(16)强化纪检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协调,从调查发现线索中找出规律、特点和重点,确定风险点,及时移交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XX 机关纪委 6 月中下旬完成
(17)坚持开门进行教育整顿,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公示举报电话、邮箱,征求意见,聚焦问题,扩大线索来源,形成长期监督机制。
XX 政工 6 月中下旬完成
(18)建立完善经商办企业事前报备制度。
XX 机关纪委 6 月中下旬完成
(19)建立政法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信息库,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XX 政工 6 月中下旬完成
3 3
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对罪犯踩点减刑(每到间隔期满就减刑)、顶格减刑(总减刑幅度接近原判刑期的一半)审核把关不严。
3.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查把关不严。
4.检察机关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执行变更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5.对监狱、公安监管部门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不力,出具的检察意见书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
6.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7.监狱违规为罪犯办理调动监狱、监区,违规安排罪犯岗位和考核计分,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虚假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对罪犯奖励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审批。
8.监狱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启动、提请、批准、公示、公开等环节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监狱呈报的减刑案件存在踩点减刑(每到间隔期满即呈报减刑)和顶格减刑(总减刑幅度接近原判刑期的一半)问题。
9.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虚假病情鉴定。
10.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11.法院、检察院、监狱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各部门重配合、轻制约,案件审查“走过场”。
12.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开展减假暂案件全面核查 (1)全面核查 1990 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卫健、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在厘清历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政策变化,明确不同时期办理案件检查的工作标准和依据的基础上,开展全面大起底、大清查。针对其中刑满释放罪犯实际服刑不达标准的,对整个服刑期间减刑、假释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特别是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有权人”“有钱人”提前出狱、“纸面服刑”等突出问题,重点核查连续“踩点”“顶格”减刑的罪犯、“三类罪犯”、其他涉黑涉恶罪犯、服刑前县处级以上的罪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刑罚执行变更及执行情况,有举报反映或已掌握相关线索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所有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及管控情况。
XXX 看守所 法制 按照相关时限要求
依法依规纠错问责 (2)严格审查核查。按照情节性质必查、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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