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揽合同(厂区内协作)
定作人:
合同编号:
承揽人:
合同履行地:
第一条
定作物、数量、单价及交付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含
%的增值税)
交付期限 单价 金额
合
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四条
定作人不允许除承揽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加工工作。
第五条
承揽人租赁定作人场所或设备进行作业的,应得到定作人书面同意, 承揽人必须遵守定作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另行签订场地、设备租赁协议和安全环保协议,承揽人不得在租赁场地利用租赁设备加工除定作人以外任何第三人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
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和期限:
第七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
第八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
(注:结算的前提为“ 合同生效后且乙方提供正规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和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结算方式的具体约定。)
。
(二)承揽人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定作人有权迟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揽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承揽人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三)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如下条款执行:
1.1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已付款(含预付款)或已发货部分,承揽人需按合同约定税率在调整日前向定作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开票的,承揽人需赔偿定作人由此产生的涉税损失。
1.2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未付款(含预付款)或未发货部分,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税率提前开具发票的,则适用现行税率,金额为不含税价+适用税率税额。即按“调整前税率测算出的不含税价”ד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定作人按调整后的发票金额付款。
第九条
监造条款:在定作物加工过程中,定作人可向承揽人派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且责任心较强的监造代表随时对承揽人加工、制作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承揽方对定作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揽人应提供进行监造的主要检验项目并填写相关表格。
2 第十条
保密 1、承揽人对本合同内容、双方合作信息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到的定作人的任何文件、图纸、数据及其他信息(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定作人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定作人保密的责任。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承揽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2、承揽人应与涉及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限不得少于本合同的保密期限。承揽人人员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承揽人保密义务的承担。
3、任何时候,承揽人应当在收到定作人的书面要求十个工作日内归还定作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包括涵盖秘密内容的复印件、摘要及其他载体。如果该秘密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里,承揽人应删除销毁。
4、如承揽人发生信息被他人窃取、复制等泄密事件,承揽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定作人,并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所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5、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定作人提前 1 个月可书面通知承揽人解除承揽合同,但承揽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发现承揽人应具备的相关资质失效或主体资格与承接的生产任务不相符,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
(二)承揽人未按合同要求及法律规定履行合法用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护等义务。
(三)承揽人不能或不可能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如承揽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按该批次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定作人除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承揽人还应按批次加工费总额的 20%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
(二)如承揽人完成的定作物不符约定的数量或质量标准,承揽人应予以无条件整改。如经两次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定作人除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承揽人还应按该批次加工费总额的 20%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
(三)如承揽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三)至(十二)款,承揽人应当承担每项次 1000-10000元的违约金。
(四)因承揽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发生诉讼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及鉴定费、评估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均有承揽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承揽人应当支付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万元,款项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交至定作人财务部。如承揽方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之行为后,定作人有权扣除该保证金,如因承揽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超过该保证金时,定做人有权向承揽方追偿。
(二)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三)
《设备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安全环保协议》、《治安、消防、就餐补充协议》 、 《核电项目采购物项或服务专项要求》 、 《 生产协作类供方防造假承诺书 》 、《 质量保证协议》等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并且承揽人必须严格遵守定作人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与定作人签订 《廉政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承揽人为保证所承揽项目能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给定作人,必须配备与所承揽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定作人定期组织对承揽人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和现场管理、劳动管理、人员结构的合理性、用人机制、产品质量、合同履约等方面进行合格分供方综合评价;承揽人对定作人通过评价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及时采取调整或整改措施,确保承揽项目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
(五)对承揽人的综合评价视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为不合格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引起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六)应承揽人的要求,定作人可提供适当人员的技术和工艺支撑,协助承揽人开展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在双方结算价格中扣除(过渡期内除外),人工费用结算标准
。
(七)为规范双方管理需要,承揽人应根据定作人有关管理制度要求,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并完全落实到位,教育所属员工遵守制度, 告知所属员工的隶属关系。并且承揽人应向其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增加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告知其危险防控点。承揽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人员管理规定、生产管理规定、质量管理规定、设备管理规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治安消防就餐管理规定等。
(八)凡进入定作人区域内作业的承揽人工作人员(包括车辆、各类物品)必须遵守定作人的安全保卫和进出门相关管理制度。
(九)承揽人在用工方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必须 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等各类保险,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承揽人所属员工发生的一切劳动纠纷、人身伤害事故均由承揽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与定作人无关;承揽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 遵守国家、政府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 遵守定作人有关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并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经济、法律责任,与定作人无关; 承揽人应负责租赁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修并教育所属员工正确使用,由此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等事故均由承揽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与定作人无关,如因承揽方原因造成定作方损失的,定作方有权向承揽方追偿。
(十)承揽人与所属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保等各类保险的凭证 (含详细的人员社保缴费、工资发放清单)、三级安全教育书面材料 (需体现所属员工的隶属关系)等资料,均需复印一份并加盖承揽人公章交定作人
事业部留存备案,承揽人如有新进员工,应及时向
事业部提交新进人员的备案资料,定作人相关职能部室负责对事业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定作人相关职能部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要求承揽人提供上述资料进行检查。
4 (十一)定作人可从劳动用工管理、安全及现场管理、产品质量、设备维护保养及主要消耗性材料管理、加工进度及加工能力管理等方面对承揽人进行监督检查,在结算时按定作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综合考核。
(十二)承揽人结算加工费的前提条件:1、按照定作人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定作任务;2、与所属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复印件;3、每月为所聘员工缴纳社保的缴费凭证及工资支付凭证 (含详细的人员社保缴费、工资发放清单)的复印件;4、承揽人无违纪、违章、事故发生及各项管理符合公司管理规定的确认证明材料;5、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定作人的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三)其他:
1、承揽人应遵守《核电项目采购物项或服务专项要求》。
(本款属选用条款 , 适用于核电项目)
2、承揽人应坚守质量诚信底线,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失信违法行为;承揽人对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定作人将承揽人列入黑名单,并保留索赔权利,同时定作人上报核安全局及核电业主。
(本款属选用条款 ,适用于核电项目)
3、承揽人遵守定作人有关违规操作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的“两个零容忍”的要求,并向定作人签订防造假承诺书,合同履行过程及相应质量证明文件真实、不造假。
(本款属选用条款 ,适用于核电项目)
定作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E- mail 邮箱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揽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E- mail 邮箱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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