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采购合同
买方 (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卖方 (简称乙方):
合同履行地: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合同单价包含标的物运送至交货地点的装运费、保险费用及税金等)
序号 名称 规格及要求 生产厂家及商标 单价
(含
%的增值税)
数量 总价
(含
%的增值税)
交货期 备注
合
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标的物用途 标的物用于甲方所经营生产的产品项目,乙方对此充分了解。
第三条
标的物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按如下约定执行:
1.1 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行业惯例或公认的企业标准执行。
1.2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质量标准、样品或特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四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物的归属 1、合同标的物包装采取通用方式,以避免在路途中产生挤压、碰撞和损耗等影响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情形;有特别要求的,应采取特殊包装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包装,包装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后转移至甲方。
2、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2.1 交货单位:
2.2 交货方法:乙方直接送货或交由第三方代运。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3 运输方式:
2.4 交货地点:
2.5 接货人:
第五条
验收 1、甲方在标的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及时指定人员负责对标的物外观、数量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据上注明合同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也应记载在验收单据上,双方参与验收的人员均需在验收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验收了标的物,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内在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标的物的品种、型号和规格、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妥善保管该批标的物,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且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约定部分的货款。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先行电话通知乙方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认同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标的物的实际交货数量和重量在行业规范允许或者合同约定中的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的合理范围内,甲方验收后负责接收,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数量或重量不足的,乙方应及时给甲方补足相应数量和(或)重量的标的物。需入厂材料复验的,经复验不合格的,应更换,材料复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对合同标的物质量发生争议时,甲方可停止付款,同时可协商提请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乙方承担检测鉴定费用。经检测鉴定合格的,视为乙方交付无异议。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标的物尚未使用的,乙方须负责更换,同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已经使用的,乙方除负责更换不合格的标的物外,还应承担使用不合格标的物的所在产品的全部返工费用及经济损失。
4、本合同标的物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
5、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更换或修复,乙方应向甲方说明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补救措施,对经更换和修复后的部件,在修复以后质量保证期重新起算。
6、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 小时内用电话和书面答复处理意见。
小时内应赶到现场,一般故障 4 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 48 小时内解决。若乙方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则甲方可自行处理,处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六条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且乙方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日内支付
%(计
元),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
%(计
元),剩余
%(计
元)作为质保金,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日内向乙方全额无息支付。
(请参考此格式,根据 实际情况, 充分考虑付款周期、质保金及是否存在预付款等事项 约定具体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存在预付款事项的须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 。)
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乙方同意甲方因业主迟延付款原因而顺延此合同款项的支付,不得因甲方的迟延付款而提起诉讼或仲裁。
(本款属选用条款)
4、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如下条款执行:
4.1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已付款(含预付款)或已发货部分,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税率在调整日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开票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涉税损失。
4.2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未付款(含预付款)或未发货部分,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税率提前开具发票的,则适用现行税率,金额为不含税价+适用税率税额。即按“调整前税率测算出的不含税价”ד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按调整后的发票金额付款。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退货,但应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否则仍须按合同约定验收并支付货款。
1.2 乙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甲方负责组织卸货(或由乙方负责卸货)。
(本款属选用条款)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须保证合同标的物来源合法,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2.2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活动,并无偿提供必要的样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例行抽查的,所需样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2.3 合同标的物在装卸、保管、使用过程中需要甲方特别注意的事项,乙方应事先通知和提示甲方;与标的物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等资料也应在交货时一并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保密 1、乙方对本合同内容、双方合作信息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文件、图纸、数据及其他信息(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以上信息。乙方人员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乙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2、任何时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十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包括涵盖秘密内容的复印件、摘要及其他载体。如果该秘密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里,乙方应删除销毁。
3、如乙方发生信息被他人窃取、复制等泄密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并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所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4、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不满足合同约定用途或者经过验收被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因标的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含运输费用),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继续交货,并按逾期交货部分的货款的如下比例支付违约金。
(1)延期第一至第四周,每周 0.5%; (2)延期第五至第八周,每周 1.0%; (3)延期第八周以上,每周 1.5%; (4)延期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
4、乙方交货不足不能满足甲方经营生产进度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1 甲方所经营生产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 1.2 标的物不能满足甲方经营生产用途的,或者经过检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的;
1.3 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10 日的;
1.4 乙方逾期交货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累计达三次的。
2、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除本条 1.1 外,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出现本条 1.1 情形时,双方协商处理。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在违约(含预期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如发生诉讼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及鉴定费、评估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及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应遵守《核电项目采购物项或服务专项要求》 ( 。( (本款属选用条款 , 适用于核电项目)
2、乙方应坚守质量诚信底线,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失信违法行为;乙方对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甲方将乙方列入黑名单,并保留索赔权利,同时甲方上报核安全局及核电业主。
(本款属选用条款 , 适用于核电项目)
3、乙方遵守甲方有关违规操作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的“两个零容忍”的要求,并向甲方签订防造假承诺书,合同履行过程及相应质量证明文件真实、不造假。
(本款属选用条款 , 适用于核电项目)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 《核电项目采购物项或服务专项要求》 2、 《材料采购类供方防造假承诺书》 3、
甲
方 买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E- mail 邮箱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卖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E- mail 邮箱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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