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三条 本规定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3、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 3000 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员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对员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其他支出。
第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公司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公司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公司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相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核对清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施、设备、器具、工具等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求部门编制申请计划,做出预算,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购置资产数额较小的,由采购部按照部门填制的、经总经理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数量较多且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采购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各部门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门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查明原因和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汽车等运输工具,为 4 年; 5.电子设备,为 3 年。
第二十一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各部门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门负责人确认,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清理报废。报废收入统一上交财务部,财务部凭报废手续进行资产账务调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每年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每年末由采购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经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 5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不具备固定资产界定条件的各种设备、用品、物品。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入 1、购入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入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积压和浪费。
2、所需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须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3、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进行询价或公开招标,签订购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 1、办公室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根据发票清点实物,填写“实物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登记入账,一份随发票报销交财务。
2、部门领用耗品时,应填写出库单,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保管根据出库单交付实物。
3、保管人员应建立实物明细账,根据实物入库单、出库单登记账簿。
第七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公司因销售、营业而发生的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门票、场租等收入和员工个人往来欠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当月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下月初向经营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上报《应收账款明细表》。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核查。经营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员工出差、办公事需借资金周转的,本人填写借据,经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给予办理,并将借款列应收款项进行挂账。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
第二十八条 员工个人欠款应于出差回来、办完公事后 1 周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资金应退交财务。特殊情况,结算报销时间不得超过半月。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销单据,财务人员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关于营业款结账工作程序 1、经营部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部备案。
2、经营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备查簿,依合同内容、金额和结款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簿。
3、月初由财务部向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以及总经理提供上月及以前月份《应收账款明细表》和经营收入情况。
4、两个月后未收回的款项由财务部报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限期催收。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公司与外公司发生的销售、采购、租赁等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所列条款要科学严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总经理审批后加盖行政章才能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必须于 2 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1、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工程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主管领导签字、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30%)的结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按规定留足审定值的 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后,其余款项予以支付。
2、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合同签订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留合同价款的 3%-5%、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和有关印章的保管 1、货币资金票据(支票、发票、门票等)由出纳员管理,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回收和注销,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盗用。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网银密码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和网银密码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印章、密码和票据。
第三十四条 发票的管理 1、发票领用、保管 发票由出纳人员统一领购、专人保管、统一缴销、专柜存放,并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原则上应在结账同时开据并由经办人签字。公司人员外出结款需领用空白发票的,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由经营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开票手续,并于 15 日内完成发票款项结算工作,否则视同个人借款挂账管理。
2、发票开据、作废 ①发票要按序时、序号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跳号、开大头小尾发票; ②发票作废时必须一式三联加盖“作废”戳记章。
第三十五条 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专柜管理。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
2、领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结算完毕后,由经办人将票头交出纳注销支票,未经出纳注销的支票和票款由领用人负责,视同个人借款挂账管理。
3、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4、接收业务公司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或汇票,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转账和汇票结算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批的范围 一、财务收支包括与公司有关的一切经济利益的流入与流出。既包括现金与其他实物资产的增减,也包括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
二、未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应由公司收取的款项,不得报销不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支出。
三、收入主要包括:
1、商品销售收入;2、项目转让收入;3、租金收入;4、投资收益;5、政府补贴收入;6、利息收入;7、其他收入;8、收入的减少,主要指销售折扣及优惠等。
四、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固定资产购建支出;2、工程、物资采购支出;3、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商品及其他物料支出;4、其他各项费用支出,如: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运杂费、展览及广告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礼品费、培训费、通信费、中介服务费、税金、利息等等。5、偿还债务;6、缴纳税费;7、其他支出,如罚款及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财务开支审批原则 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实行总经理一只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都必须事先申请,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款与支付,事后按审批程序最终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经办人为开支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任何开支审批事项应包括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财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审核要求。
第三十八条 财务开支的审批 1、开支申请规定。各项经费开支事项,必须提前计划申请,由经办人填制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
2、预借款审批规定。预借款包括出差临时借款、采购临时借款、合同预付款以及其他临时性借款,由经办人填制借据,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批,提交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借据可以与申请单一同审批。
无审批借据的,前款没有结算清的,财务部一律不予以办理新借款。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办理结算报销,逾期 1 个月不办理结算报销和不还款的,财务部将从借款人最近未发放的工资中进行扣还,直至扣清或报销结清。
3、预付款审批规定。公司各项预付款项的支付均按经济业务发生所签定的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初审后,经分管副总审批,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4、员工薪资审批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公司的薪资发放,由办公室每月底统计当月考勤,下月 3 日前将考勤表提交财务部,财务部依据考勤和月工资核算月工资发放金额与工资发放表,发放表经总经理审批后,于下月 15 日前发放。遇法定节假日,则酌情提前或顺延。
5、保证金退返审批规定。合同保证金的退还由业务归口的部门在保证金退还到期日,凭退款单位退款申请和提供的保证金收据,出具相关意见,分管副总经理签批,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报销发票粘贴规定 1、各项开支费用必须有合法的票据(正式发票、地方行政财政收据等),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还应附相关发票附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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