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家长告知书(附正文)]

时间:2021-10-10 17:49:37 浏览量:

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细 则 (试行)家长告知书

 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的权力; 为保障教师教育学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权力和权利; 为维护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有利于调整师生关系, 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2020 年 12 月 13 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 行)》,特制定了学校教育惩戒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总则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校规校纪及各项 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对违规违 纪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惩戒处分。

 二、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 (一)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的类别 1. 影响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 (1)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入校。危险物品 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 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 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 溜冰鞋或滑板,携带含有暴力内容的图书、音像资料。

 (2) 扰乱正常课堂秩序或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如喧哗、 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坐姿不正等。

 (3) 打骂同学、教师,欺凌同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打架并导致不良后果的。

 (4) 有对教师不敬的言行。

 (5) 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6) 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受伤的。

 (7)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不服从教师教育、管理 的。

 (8) 不做或者抄袭作业。

 (9) 退到、早退或逃学。

 (10) 考试作弊。

 (11) 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

 (12) 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13)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14)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违反学生守则的。

 (15) 违反学校“校园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存 在危及学生个人生命安全隐患的,如私自下河游泳玩耍、攀 爬围墙栏杆、上下操不排队、携带并食用“五毛食品”等行 (二)教育惩戒对象的行为研判 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是该行为违反了学校规定,不惩戒 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安全、 健康发展。在判定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参照如下要件:

 1. 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 有关规定。

 2. 该行为已经导致一定的破坏性。

 3. 该行为属于学生本人自身过错与过失。

 4. 违纪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而违纪者有能力控制其行 为的发生与发展。

 三、惩戒的形式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时,要根据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重进行裁量。

 (一)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 较轻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 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是惩 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如打扫 教室卫生、分发中餐餐具等); 4.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 课后教导(由教师进行教导); 6. 学校校规校纪的其他适当措施(如扣除操行评定分 数)。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 家长。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 戒拒不改正的,教师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 知家长:

 1. 由班主任老师或者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予以训导。不服 教育的,可由德育副校长或者校长亲自训导。

 2.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如打扫操场、厕所、花园等 公共区域卫生,维持图书阅览室秩序等); 3.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进行校规 校纪、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习、背诵); 4.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 外出集体活动; 5. 没收物品。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 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

 (三)对于高年级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 劣的,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 教育、管教。

 停课两节以上,半天以内,须经学校德育副校长批准并 报学校备案;停课半天以上,一天以内, 批准权在校长; 一天以上的则应由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决定。

 2.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 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4.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 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5.警告、严重警告。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 的惩戒批评方式。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 学生,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 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对学生的惩戒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教育惩 戒对事不对人,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有 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

 四、惩戒的原则和限制 (一)行使惩戒权的原则:

 1. 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其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使学 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检验 惩戒效果应看其违纪行为的改正。

 2. 尊重学生人格。学校执行惩戒的方式应符合儿童尊严 和身心特点。

 3. 惩戒应合理并公正。惩戒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 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应遵循一定的标准、 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

 (二)惩戒的限制: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 戒过程中,不得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秉承教书育人的宗旨, 教化学生。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 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五、教育惩戒实施流程 (一)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对违反校规校纪轻微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由责任教 师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当场实施,处分决定由学生学习小 组记录,并报知班主任老师。所没收的物品由班主任保管, 并在适当时候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领回。

 2. 对违反校规校纪较严重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由任课 教师、班主任和大队辅导员协商决定,并报请学校副校长同 意方可实施。

 (对于学生打架或者意外伤害受伤事件,需要学生留校 进行教育惩戒的,由任课教师、班主任教师必须同时陪伴, 有必要时报学校副校长参与,与家长一起进行教育训 导。)

 3.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法制副校长训诫、专业心理健 康行为干预等,由班主任教师提议,由学校德育处讨论研究 决定,报德育处备案。

 4. 停学和停课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提交书面调查材料, 经德育处和分管领导审核,报校长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研究 决定。

 (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1.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1)点名批评、责令口头道歉、书面检讨、公益服务、 教室内站立等教育惩戒,由责任教师直接告知学生本人。如 有需要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告知家长。

 (2) 辅导员训导、校内公益服务、校长训导、校规校纪 的学习、暂停参加学校活动、没收物品等教育惩戒,除明确 告知学生本人外,一般需要通知学生家长。

 (3) 警告和严重警告、停学和停课处分、心理健康行为 干预、法制副校长训诫等教育惩戒,学校要出具书面处分决 定书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

 本制度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一年,欢迎广大家长 朋友提建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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